(一)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 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或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br>(二)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遞交或郵寄至查詢地址(郵寄表格的遞交日期以郵戳為準)。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非公務員高級項目主任」。資料不全、逾期、未妥為簽署、經傳真/電郵遞交,或並非用指定表格遞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查詢地址,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br>(三) 由於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清楚填寫全部就業情況及學歷詳情(包括註明其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主修學科)。 <br>(四)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十至十二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br>(五)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必須提交有關修業成績及證書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並須提供副本以作記錄。申請人如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其申請將不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