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格[G.F. 340 (3/2013修訂版)]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詳細列明其學歷、技能及工作經驗。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學歷;及﹙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須於2016年10月17日或之前郵寄或送達查詢地址。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2016年10月24日或之前把﹙一﹚學歷;及﹙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交回下列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及/或證明文件,信封面須清楚註明所申請職位名稱,並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貼上足夠郵資,以避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郵遞到查詢地址並會由香港郵政根據郵政署條例處理。信封上的香港郵戳日期將被視作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
申請表格如逾期遞交、或資料不全、或並非使用指定表格,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或没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在上述日期之後才收到,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技能測試/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6至8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眾多等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技能測試/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