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以下職務–
- (a)審批發展建議及規劃申請,並就不同用途物色發展地點;
- (b)統籌規劃研究的公眾參與活動;
- (c)擬備、修訂及落實全港和次區域發展策略,以及法定和非法定地區設計圖;
- (d)直接參與或透過管理顧問的工作,從而制訂及修訂規劃標準及指引,以及進行規劃研究、調查及城市設計工作;
- (e)負責檢討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可供售賣土地的發展規範;
- (f)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對違例發展項目採取強制執行行動;
- (g)研製及運用地理資訊系統和資訊科技技術,方便公眾參與及作出決策;以及
- (h)就跨境基建設施及地區發展事宜進行研究,並與內地部門保持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