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法庭程序中擔任傳譯工作;(b)繙譯文件;(c)把載於錄音帶或錄影帶中的會面記錄或法庭聆訊記錄謄寫出來;及(d)核證繙譯文件。
(a) Interpret in court proceedings; (b) Translate documents; (c) Transcribe records of interview and court proceedings with reference to audio/video tapes; and (d) Certify translations of documents.
每小時250元,每次工作可得至少兩小時的酬金; 第3小時起始的酬金計算,則以半小時作為基準。
申請人必須(a)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b)精通中文(口講及書寫),及(c)能操流利及能書寫其所申請成為兼職傳譯員的外語。
All applicants must (a) possess a recognized university degree or an equivalent academic qualification; (b) be proficient in Chinese both in written and spoken forms; and (c) be proficient in the foreign language (both oral & written) for which they apply to be a part-time interpreter.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所有入選申請人,須通過語文能力測試及經警方查核證實無犯罪紀錄,並工作表現良好,才會獲得錄用。兼職傳譯員獲取錄者,在政府需要其服務時,始會予以聘用。如申請人曾接受正式繙譯訓練,或經大學/專上學院審定具認可資格,將獲優先考慮。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人可透過電郵附上履歷申請或攜同身份證、護照、學歷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正本,以及近照乙張,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親自前往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二號灣仔政府大樓廿六樓法庭語文組兼職傳譯員辦事處申請。
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二號灣仔政府大樓廿六樓法庭語文組兼職傳譯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