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庭程序中擔任傳譯工作;(2)翻譯文件;(3)謄寫載於錄音帶或錄影帶內的會面記錄或法庭聆訊記錄﹔及(4)核證翻譯文件。
(a) Interpreting in court proceedings; (b) Translating documents; (c) Transcribing records of interview and court proceedings with reference to audio/video tapes; and (d) Certifying translations of documents.
每小時287元,每次工作可獲最少兩小時的酬金﹔由第三小時開始,酬金是以每半小時一個單位去計算。
申請人必須(a)具中學程度或同等學歷;(b)精通中文(口講及書寫),及(c)能操流利及能書寫其所申請成為兼職傳譯員的方言。
All applicants must (a) have attained a secondary level education or an equivalent academic qualification; (b) be proficient in Chinese (both oral & written); and (c) be proficient in the dialect (both oral & written) for which they apply to be a part-time interpreter.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申請人在通過語文能力測試以及經警方查核證實無犯罪記錄後,司法機構會按需要分配工作給合資格的兼職傳譯員。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人可透過電郵(
[email protected])附上履歷或郵寄至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二號灣仔政府大樓廿六樓法庭語文組兼職傳譯員辦事處遞交申請表。獲邀面試的申請人,請帶備身份證、護照、學歷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正本,以及近照乙張到上述兼職傳譯員辦事處。
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二號灣仔政府大樓廿六樓法庭語文組兼職傳譯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