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田土轉易主任主要負責:
(a) 擬備或查核文件,以供政府修訂租契條件和短期批地;
(b) 就徵用私人土地查核業權並擬備文件;
(c) 就政府參與的土地交易提供業權轉易服務;
(d) 執行一般行政職務;以及
(e) 協助推行資訊科技項目。
A Land Conveyancing Officer II is mainly deployed on –
(a) preparing or examining documents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lease conditions and the short term disposal of land by the Government;
(b) checking title and preparing documents for acquisition of private land;
(c) providing conveyancing services regarding land transactions to which the Government is a party;
(d) carrying out general administrative duties; and
(e) ass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 projects.
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獲五科「第3級」或同等[註(2)]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兩科高級程度科目「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註(4)]╱「C級」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備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均考獲「第3級」[註(4)]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
(c) 具備良好的英文會話能力;以及
(d) 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6)]。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i) “Level 3” or equivalent [Note(2)] or above in five subjects in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DSEE) [Note(3)], or equivalent; or
(ii) “Grade E” or above in two subjects at Advanced Level in the Hong Kong Advanced Level Examination and “Level 3” [Note(4)] / “Grade C” or above in three other subjects in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Note(3)], or equivalent;
(b)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3” [Note(4)] or above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English Language in HKDSEE or HKCEE, or equivalent;
(c) a good command of spoken English; and
(d) a pass result in Basic Law Test (BLT) [Note(6)].
(1)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學歷」一欄列出於公開考試中所有科目已獲取的成績。如申請人未能在上述特定部分中完整及正確地列出於公開考試中所有科目已獲取的成績,其申請將不獲受理。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 「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4)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5) 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或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電郵,以確保邀請信或通知信妥為收悉。
(6)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學歷要求定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或以上但低於學位/專業程度的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在滿分100分中取得53分或以上(即在15題中答對8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基本法》測試的及格成績。此外,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測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測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測試╱面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所有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指定的聯絡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a)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csb.gov.hk)下載。
(b)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有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以下的聯絡地址,信封面須清楚註明「申請二級田土轉易主任職位」。
(c)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把所有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寄交以下的聯絡地址,信封面須清楚註明「申請二級田土轉易主任職位」及網上申請編號,並在文件副本的每一頁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d) 資料不全、逾期遞交、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未妥為簽署或並非以指定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填寫的申請表格將不予考慮。沒有提交所需證明文件、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或所需證明文件是在上述指定日期之後才遞交的申請或不獲受理。
(e) 申請書如以郵遞投寄,信封面的香港郵戳日期會被視為遞交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副本的日期。本署不會接受任何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的郵件。申請人應確保已付足郵資,以免申請書無法送達。如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按既定程序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
(f) 申請人如獲選參加測試╱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二十至二十四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測試╱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21樓地政總署聘用組 (電話: 2231 4012/2231 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