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主任(結構)主要調派從事以下工作:
(a) 擬備結構圖則及細節和彎鋼筋表,並計算鋼鐵量;
(b) 設計小型工程,並協助審核由顧問/承建商擬備的結構圖則及細節;以及
(c) 協助進行實地測試、視察和審核。[請參閱註(D)]
A Technical Officer (Structural) is mainly deployed on –
(a) preparing structural plans and details, steel bar bending schedules and computing steel quantities;
(b) designing minor works and assisting in checking structural plans and details prepared by consultants / contractors;
(c) assisting in carrying out tests, inspections and checking on site. [See Note (D)]
申請人必須:
(a) 取得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請參閱註(A)至(B)];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C)]。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obtained a Diploma or Higher Certificate in Structural Engineering or Civil Engineering from a Hong Kong polytechnic/polytechnic university,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or technical institute/ technical college, or equivalent;
(b)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or above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English Language in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DSEE) or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or equivalent [See Note (A) to (B)]; and
(c)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See Note (C)].
(A) 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B) 申請人須在本職位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上述的(a)及(b)項入職條件。
(C)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D) 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
https://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所有申請人須將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郵寄到聯絡地址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G.F. 340[(7/2023 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 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 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申請:
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書須連同以下證明文件之副本,包括(一)學歷證書、修業成績單;(二)工作經驗證明(包括現職及過往工作經驗,須清楚列明所屬職位、入職日期及離職日期);以及(三)《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成績通知信(如有),於2025年2月7日或之前送達聯絡地址(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三十六字樓建築署招聘組),信封面須註明「申請技術主任(結構)職位」。信封上的郵戳日期會被視為遞交申請日期。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署 ,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網上申請: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透過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必須於2025年2月14日或之前把以下所需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一)學歷證書、修業成績單;(二)工作經驗證明(包括現職及過往工作經驗,須清楚列明所屬職位、入職日期及離職日期);以及(三)《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成績通知信(如有)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至聯絡地址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並在信封面/電郵標題中及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申請技術主任(結構)職位」及你的網上申請編號。
以下申請將不獲考慮:
(a) 逾期、資料不全、或未妥為簽署;
(b) 經傳真或電郵遞交的申請表;
(c) 使用非指定表格遞交;
(d) 未能在指定表格上提供所需資料;
(e) 沒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f) 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本職位的入職條件。
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至十個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