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一等合作事業主任主要負責根據香港法例第33章及第119章執行管理、監督及管制合作社和儲蓄互助社的職務,以及督導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管理組的職務。他/她須負責:
- (a)按照核准的政策,管理、規劃、監督和管制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管理組;(b)應用和執行《合作社條例》及《儲蓄互助社條例》;
- (c)如有需要,向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管理組人員、各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人員,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就與合作社和儲蓄互助社相關的法律、章程、原則和做法,以及會計方式提供意見及指導;
- (d)為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其章程及對其章程作出的任何修訂進行註冊;
- (e)調解和解決合作社社員之間、委員與所屬委員會之間,或社團之間的糾紛;以及
- (f)為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進行清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