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提供一種特定語言及英文的翻譯服務;(b)在會見、會議、發通知、填表格等情況提供即時傳譯服務;(c)提供其他語文服務,例如撰稿、編輯;(d)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傳譯/翻譯工作;及(e)在有需要時於香港以外地方執行本段(a)至(d)項所述的傳譯及翻譯工作。
(a) handling translation from one specific language into English, and vice versa, for different types of documents; (b) providing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services at interviews, meetings, upon serving of notices and completion of forms, etc.; (c) providing other literacy services, e.g. copywriting, editing; (d) performing any other interpretation/translation duties assigned by senior officers; and (e) when necessary, performing interpretation and translation work as mentioned in (a) to (d) of this paragraph at locations outside Hong Kong.
時薪港幣321元,每次工作最少2小時;首2小時後,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
受聘人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在適當情況下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公眾假期、年假、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
(a)具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的資格;(b)曾接受其中一種特定語言及英文的翻譯及傳譯專業訓練,或具其中一種特定語言及英文的翻譯及傳譯工作經驗;(c)在該特定語言及英文方面具良好書寫能力;(d)能說流利英語及該特定語言;以及(e)能準確清晰、符合語法及以適當的文體傳達以該特定語言及英文書寫的文字的意思。
(a) a recognized university degree or an equivalent academic qualification; (b) professional training or experience in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any one of the specific languages and English; (c) excellent writing skills in that specific language and English; (d) fluent speaking skills in that specific language and English; and (e) skills in conveying the meaning of a text in that specific language and English in a clear, grammatically correct and stylistically appropriate manner.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及/或考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列郵寄地址。
入境事務處會按需要分配工作給成功的申請人。工作時間及每節工作時數不固定,須按工作需要而定。如獲編配工作,每次工作最少2小時。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及/或考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列郵寄地址。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填妥申請書後,須夾附詳列你的英文及你所申請的特定語言的聽講及書寫能力、相關學歷/專業資格、所有現時及以往任職職位名稱、工作詳情的履歷表。申請人如持有本港以外學府或專業團體所頒授的學歷/專業資格,請隨申請表夾附有關當局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其他正式文件的副本。申請書須於截止日期或以前以郵寄送達下列指定地址(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遞交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必須支付足夠郵費及註明回郵地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支付不足郵費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有關計算郵費的詳情,可瀏覽香港郵政的相關網頁(http://www.hongkongpost.hk/tc/postage_calculator/index.html))。截止日期後送達或未填妥的申請表或沒有夾附所需文件的申請表概不受理。申請人請於信封面寫上所申請的職位名稱及所申請的特定語言,並註明「職位申請–限閱」。申請人如在截止日期後十個星期內仍未接獲考試或面試通知,則可視作申請已不獲考慮。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2樓人事分科。如有查詢,請致電2829 3926 與羅小姐聯絡。
上述非公務員職位空缺的中英文招聘廣告,也可於互聯網上的香港政府一站通(http://www.gov.hk)、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www.immd.gov.hk)或「政府職位空缺」流動應用程式內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