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獲錄用,將調派至發展局工務科轄下組別/辦事處工作,負責以下職務(註3及4)- <br>
- (a)就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負責管理的法定古蹟和已評級歷史建築物,進行年度的維修保養調查及狀況調查和擬備檢測報告,並跟進相關的修復、維修保養及修葺工作; <br>
- (b)協助管理由古蹟辦委派和提出,為法定古蹟和已評級歷史建築物進行的維修保養、修葺及修復工程合約,包括為工程招標作準備、監察工程進度、管理合同、控制質量,以及實地監督和巡查; <br>
- (c)協助審批所有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6條就法定古蹟提出的工程許可證申請,以及監察有關工程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直至竣工為止; <br>
- (d)協助監察就歷史建築物的保育管理方案、結構勘探、排水系統工程、製圖和攝影測量項目所進行工程相關顧問研究的進度; <br>
- (e)協助監察由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推行的維修資助計劃下的建築保育工程,並提供技術支援; <br>
- (f)協助審批為政府基本工程項目而進行的文物影響評估研究報告,以及為其他發展項目而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報告; <br>
- (g)協助監察歷史建築物發展項目、工程項目和活化再利用項目所訂保育要求的推行情況,並提供技術意見;以及 <br>
- (h)視乎情況執行其他獲委派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