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包括:- <br>
- (a)就污泥處理設施的設計上提供專業意見和就仲裁案件及申索處理提供行政支援,包括文件透露、證人陳述及審訊等; <br>
- (b)就污泥處理設施的正常運作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包括處理合約事項、執修及維修工作; <br>
- (c)為確保污泥處理設施處於良好和可使用狀態,就性能測試及狀況評估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 <br>
- (d)監察污泥處理設施承辦商的環保表現,及協助處理與污泥處理設施有關的廢物回收研究; <br>
- (e)就與污泥處理設施承辦商,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眾持份者等的現場溝通和聯絡提供協助;及 <br>
- (f)執行不時獲派的其他相關工作。 <br> <br>其他相關的工作要求:工作時間及地點須視乎部門的運作需要而定。獲錄用者或需(a)不定時及超時工作,包括晚上和周末;以及(b)不時在戶外和偏遠地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