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反對商標註冊、撤銷註冊、宣布註冊無效和更正註冊的聆訊,並作出決定。
To conduct trade marks opposition, revocation, invalidation and rectification hearings and hand down decisions.
(a) 如受聘人在合約期內一直表現理想,行為良好,在圓滿完成合約後,可獲得約滿酬金。該筆酬金(如獲發放)連同政府根據《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會相等於受聘人在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
(b) 受聘人可享有12天有薪年假。本署會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視乎情況給予休息日、法定假日、產假及疾病津貼。
(a)(i) 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
(ii) 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以及
(b) 精通英文口語及書面語,並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中,最少取得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c) 在取得資格後,曾在香港知識產權署、聯合王國知識產權局或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的商標聆訊中擔任聆訊人員最少三年。
註︰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的申請人,如符合上述(b)及(c)項的入職條件,亦可提出申請。獲取錄的申請人會獲聘用為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聆訊)。
(a)(i) solicitors with at least 5 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ince admission in a recogniz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or
(ii) barristers with at least 6 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ince attaining the right to full practice in a recogniz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and
(b) a very good command of spoken and written English with at least Grade C or above in Use of English of the Hong Kong Advanced Level Examination, or equivalent; and
(c) at least 3 years of post-qualification experience as hearings officer in trade marks hearings in the Hong K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United Kingd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r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Note:
Candidates with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a Hong Kong university, or equivalent who fulfill entry requirements (b) and (c) above may also apply. Upon successful applications, these candidates will be appointed as Chie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miner (Hearings).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是否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的職位空缺。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申請人並非公務員,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e)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數目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合資格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非本地院校/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申請人須把修業成績及證書副本郵寄/電郵到下述地址/電郵地址。
(h) 至於符合所需入職資格和篩選準則的海外申請人,會視乎情況安排通過視像會議進行遴選面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為期六個月。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是否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的職位空缺。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申請人並非公務員,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e)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數目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合資格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非本地院校/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申請人須把修業成績及證書副本郵寄/電郵到下述地址/電郵地址。
(h) 至於符合所需入職資格和篩選準則的海外申請人,會視乎情況安排通過視像會議進行遴選面試。
(a)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並於2012年5月10日香港時間晚上11時59分或之前,把填妥的表格連同詳盡的履歷,送遞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下列地址/電郵至下列電郵地址。倘若以送遞或郵寄方法遞交申請,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高級律師(聆訊)/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聆訊)職位」。履歷最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i) 自中學以來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證書副本)﹔
(ii) 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最後考試及其他相關學歷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i) 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iv) 就業記錄及詳細的職責說明﹔以及
(v) 一份載述申請人優點的文件,以說明其適合受聘於這個職位。
(b)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
(c)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履歷或所提供的履歷不完整或未有夾附上述所需的證明文件,及/或未能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其申請概不受理。
(d) 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沒有獲邀參加面試,可作落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