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負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官邸(“官邸”)的清潔及打掃工作(例如官邸及周遭範圍、室內外陳設、家居物品及器皿等);(b)負責官邸的家居雜務,包括為宴會佈置地方等;(c)當司法機構在官邸及其他地方舉行飲宴或聚會時,協助接待賓客,幫助上菜及斟酒等;及 (d)按照司法機構的要求,在官邸及其他地方執行其他工作。
( 附註:合約傭工須穿著制服及不定時和逾時工作,包括在晚上、週末和公眾假期工作。如有需要,合約傭工或需在官邸留宿。)
(a)undertaking cleaning work in the Chief Justice’s Residence (“ the Residence”), (e.g. of the premises, furnishings, and household articles and wares, etc.); (b)undertaking domestic duties in the Residence including the setting up of venue for functions, etc.;(c)providing support in Judiciary events and functions held in and outside the Residence, including serving of food and drinks to guests;and (d)performing any other work in and outside the Residence as may be requested by the Judiciary.
(Note: The Contract Domestic Servant is required to wear uniform, and to work irregular hours and overtime including evenings, weekends and public holidays. He / she may also be required to stay overnight in the Residence, if necessary. )
(1) 受聘人如在合約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會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0%。
(2) 受聘人可享有十四天有薪年假及其他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規定而又適用的福利,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期(或代替假日) 、產假及疾病津貼。
申請人必須 —
(a)具備在 —
(i)大家庭擔任傭工的經驗;或
(ii)大家庭、高級食肆、酒店或會所奉餐及招待飲食的經驗;及
(b)能講流利粵語及能以簡單英語溝通。
Candidates should —
(a)have experience of —
(i)domestic work in a large household; or
(ii)serving of meals and food and drinks in a large household, a large restaurant, a club or hotel;and
(b)be able to speak fluent Cantonese and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in simple English.
(1)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作為提供平等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内的職位。
(3)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5)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司法機構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况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6)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7)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獲聘用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三年。
(1)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作為提供平等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内的職位。
(3)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5)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司法機構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况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6)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7)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或GF 340 (6/2012修訂版) (2012年6月13日起適用)]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清楚列出相關的工作經驗和附上有關工作經驗的履歷。填妥的申請書連同有關工作經驗的履歷,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下列查詢地址。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内把有關工作經驗的履歷寄交下列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履歷上註明網上申請编號。以傳真或電郵遞交的申請表及未填妥、逾期遞交、未妥為簽署或未附有所需文件的申請表將不獲受理。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將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星期內接獲面試通知。如申請人在四星期內未獲邀參加面試 ,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LG 212室司法機構支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