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執行《建築物條例》及有關法例;
- (b)視察樓宇並就糾正違例建築工程、建築缺點、破損渠管、消防安全方面的不足之處及違規之處擬備報告;
- (c)執行執法職務,包括發出法定命令,以便強制清拆違例建築工程、修葺失修樓宇及渠管、糾正消防安全方面的不足之處及違規之處;
- (d)審研糾正工程建議,確保有關工程符合法定命令;
- (e)監督屋宇署承建商代有關人士進行未有按法定命令規定履行的工程、進行實地量度及查核繳款帳目;
- (f)採取檢控行動以達致強制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包括個案分析及提供文件證明、整理證據、擬備控告書及在法庭進行檢控;及
- (g)處理樓宇業主及佔用人的查詢。
註: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須在辦公/非辦公時間,於颱風襲港期間、暴雨及緊急事故當值以作相應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