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看守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職務,監察禮堂及會議室的使用情況,並在需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2) 為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內舉行的會議及活動預備,包括搬動傢俱、器材及其他所需物資;
(3) 保持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傢俱及器材整潔;
(4) 登記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預約申請;
(5) 解答市民的查詢;
(6) 報告及記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需要維修的事項; 及
(7) 處理任何其他指派的工作。
(1) To perform guarding duties at Community Halls (CHs) /Community Centres (CCs), to monitor the use of halls and meeting rooms and provide necessary assistance as required;
(2) To prepare for the meetings and activities to be held at the CHs/CCs, including the setting of venue, equipment and other material items;
(3) To maintain the order and cleanliness of the CHs/CCs, furniture and equipment;
(4) To register the booking of CHs/CCs;
(5) To answer public enquiries;
(6) To report and record of items require repairing in CHs/CCs; and
(7) To perform any other appropriate duties assigned.
申請人必須:-
(a) 具備小學六年級或以上程度;
(b) 能操流利粵語;
(c) 能書寫一般中、英文;及
(d) 是香港永久居民。
(a) Primary 6 or equivalent;
(b) Capable of speaking fluent Cantonese;
(c) Capable of writing general Chinese and English messages; and
(d) HKSAR permanent resident is a must.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1) 應徵者如獲錄用,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
(2) 受聘者可獲為其一年的合約,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續約與否須視乎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而定;
(3) 受聘者或須不定時工作(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a).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b). 請於2016年10月28日或之前(以郵戳日期為準),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學歷及工作證明文件副本寄交東區民政事務處(地址: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11樓)或東區民政事務處各分區聯絡組。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助理社區幹事(兼職)職位」。
(c). 逾時遞交、資料不全或沒有夾附相關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d). 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面試通知。申請人如在八星期後未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面試時請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e). 提交申請表格後,表格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時,申請人須即時通知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