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6(2)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就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策略性支援。不論何時,司法機構政務處的首要工作是促進有利於司法機構及香港司法工作的事務。 <br> <br>具體來說,司法機構政務長需就以下範疇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 <br>
- (1)就司法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司法工作方面維護其獨立性; <br>
- (2)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提供意見; <br>
- (3)作為司法機構政務處之首: <br>
- (a)確保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獲提供適當支援; <br>
- (b)對司法機構政務處轄下所有辦事處及組別施行適當管理,以確保司法機構運作暢順和各級法院的司法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br>
- (c)就提升執行司法工作質素方面制定政策、程序及常規; <br>
- (d)確保財務、人事及辦公地方等資源得到妥善管理,以支援司法機構的有效管治; <br>
- (e)與司法機構所有持份者(包括社會大眾)維持及建立合適而有效的溝通; <br>
- (f)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司法機關保持及建立交流; <br>
- (4)作為與政府行政及立法機關的主要聯絡人;及 <br>
- (5)出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秘書;該委員會為法定組織,負責向行政長官作出司法人員任命推薦及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