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的主要職責為:
- (a)農業分署:
- (i)進行一般有關作物生產的田間工作,即整地、植樹或播種、灌溉、除草、施除害劑、施肥及收割等;
- (ii)操作農業機械,例如旋耕機、割草機、機動噴水車及其他設備;以及進行小型的保養和修理工作;
- (iii)繁殖及護理蔬菜菜苗及/或果樹,以作生產及研究用途;以及
- (iv)按照試驗及發展的要求,在田間進行特殊耕作。
- (b)檢驗及檢疫分署:
- (i)執行須具飼養禽畜專門技能的農場工作;
- (ii)協助整體調製禽畜飼料的工作、保養飼料貯藏室或在田間進行試驗耕作工作;
- (iii)護理、餵飼、處理和管束野生動物和其他動物;
- (iv)設計、建造和維修動物管理中心的設施及設備;
- (v)調查有關動物的個案及捕捉動物;以及
- (vi)協助有關動物、禽鳥、植物及其製成品的執法及檢查工作。
- (c)郊野公園分署:
- (i)監督郊野公園設施的建造及保養工作、執行需特殊技能的建造及保養/維修工作;
- (ii)帶領郊野公園的清潔隊;
- (iii)撲滅山火;
- (iv)繁殖與栽種植物和收集種子;
- (v)種植及護理樹木與植林區、進行植被管理工作;以及
- (vi)操作建築機械及設備。
- (d)漁業及海洋護理分署:
- (I)漁業:
- (i)建造、保養及維修捕魚和養魚用具及設備;
- (ii)執行有關養魚的工作,包括監察魚糧的調配及餵魚;
- (iii)進行漁業調查,包括抽取水、魚或其他生物的樣本,以作科學測量及觀察用途;
- (iv)在船上執行捕魚及其他工作、檢查商用漁船,並測試船上的工具及設備;
- (v)協助執法及巡邏工作;以及
- (vi)操作及保養船隻。
- (II)海岸公園及海洋護理:
- (i)協助執法及巡邏工作;
- (ii)協助海岸公園或海洋護理設施的保養工作;
- (iii)操作及保養船隻;
- (iv)在船上執行捕魚及其他工作;以及
- (v)執行一般海洋護理工作。
或須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工作;不定時工作及/或輪班工作;以及在惡劣天氣或颱風期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