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建築學或水務工程證書,或同等學歷 (例如: 由工業學院所頒發的土木工程學證書、物業管理及房屋事務證書、估價及物業管理證書、屋宇裝備證書);(b)具備相當於香港中五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或同等學歷(註1);以及(c)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2)。
(註1):為具備所需的語文能力,在二零零七年前參加香港中學會考的應徵者,必須修讀英國語文(課程乙)。
(註2):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所有學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學歷將不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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