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表 格 [G.F. 340(7/2023修訂版)] 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csb.gov.hk)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3/2013)),本署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
申請人亦可經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csb.gov.hk)在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2023年11月17日或之前把上述(a)、(b)、(c)和(d)項所有證明文件送達下列聯絡地址。請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的每一頁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屋宇裝備工程師職位」。為避免郵件未能成功派遞,申請人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支付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署,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請注意,如申請人沒有使用指定申請表格提出申請、或表格未填妥、不完整或未簽署,或未有遞交所需證明文件、或逾期、或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概不受理。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至十個星期內接獲電郵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落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