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督社區幹事的工作,以及處理相關事宜;
2. 協助(或於有需要時在社區幹事的協助下)處理“為舊樓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津
貼”(計劃)的申請;
3. 協助建立計劃的資料庫,以及定期作資料更新;
4. 協助統籌/更新所有與計劃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5. 協助處理與計劃有關的查詢及投訴;及
6. 處理任何其他指定之工作。
1. To supervise Community Organisers and to handle related matters;
2. To assist in processing applications for the “Subsidy to Owners’ Corporations
of Old Buildings” (the Programme), and with the assistance of Community
Organisers, if necessary;
3. To assist in developing a database for the Programme and updating the database
regularly;
4. To assist in coordinating/updating all returns relating to the Programme;
5. To assist in handling enquiries and complaints relating to the Programme; and
6. To undertake any other duties assigned.
獲受聘的人員於服務期內的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在整段合約期圓滿結束後,將按服務期獲發一筆約滿酬金。該筆酬金(如獲發放)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受聘人在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另本署會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視乎情況給予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和疾病津貼。
申請人須具備 -
(a) 本港頒授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及
(b) 能操流利粵語及具良好中、英語文水平。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a Hong Kong university, or equivalent; and
(b) fluent Cantonese and good command of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人須以[G.F.340(Rev. 6/2012)]表格提出申請。該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請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職位名稱及回郵地址。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否則申請文件將退還寄件人。若提供的資料不全,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倘若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21樓民政事務總署第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