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器樂訓練班。
To teach instrumental music training classes.
(a) 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上述其中一種樂器的文憑/院士文憑/高級院士文憑,或具同等資歷;或持有獲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上述其中一種樂器為主修科;或具同等資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1)];及
(c) 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能力。
(a) Associate/Licentiate/Fellowship diploma in one of the above music instruments conferred by a recognized music institution through public examination, or equivalent; or a diploma in music from a recognized institution with a major study in one of the above music instruments, or equivalent;
(b) Meeting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or above in English Language and Chinese Language in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or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or equivalent [see Note (1)]; and
(c) Fluent Cantonese and good written Chinese.
(1)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為期一年。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查詢地址。
(i) 申請人須用申請表格[G.F. 340(3/2013修訂版)]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
(ii) 申請人須在表格及信封上書明申請職位的名稱。逾期申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如有缺漏或未能提供足夠資料顯示符合有關的入職條件,將不獲考慮。
(iii)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修業成績副本和證書副本,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音樂事務處總辦事處或其轄下任何一間音樂中心 (如郵寄表格,遞交日期以郵戳為準):
(a) 音樂事務處總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5樓)
(b) 香港區音樂中心(香港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9樓)
(c) 觀塘區音樂中心(九龍藍田慶田街1號藍田綜合大樓4樓)
(d) 旺角區音樂中心(九龍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10樓)
(e) 荃灣區音樂中心(新界荃灣西樓角道38號荃灣政府合署1樓)
(f) 沙田區音樂中心(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7樓)
(iv)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試音及面試,通常會在申請日期截止後三個月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請,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音樂事務處總辦事處及五個音樂中心(地址請見申請手續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