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獲錄用,將調派至發展局工務科轄下組別/辦事處工作,負責以下職務(註3及4)─ <br>
- (a)就古物古蹟辦事處為私人擁有法定古蹟進行的所有修復/保養項目地盤工程,協助提供工地監督支援; <br>
- (b)為私人擁有法定古蹟進行實地評估,協助釐定將會進行修復/保養工程的範圍、擬備所需報告連照片記錄作年度規劃和用以準備修復/保養工程的招標文件; <br>
- (c)協助監督私人擁有法定古蹟所進行的修復/保養項目地盤工程,包括工程進度及質素、有否遵照相關規格、承辦商有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及程序、與私人業主聯絡跟進地盤工程/分階段安排等,以及協助查核承辦商所完成的工程以處理付款申請; <br>
- (d)協助擬備歷史建築物剩下可予保留的物料及文物清單,並更新物品清單,在修復/保養工程中或可妥善地重用這些物料;以及 <br>
- (e)執行獲指派的任何其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