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考牌主任主要負責在被派往的不同駕駛考試中心,主持路面駕駛考試。
(註:二級考牌主任須接受駕駛訓練及修讀複修課程(包括駕駛特別用途車輛);以及穿着制服。)
A Driving Examiner II is mainly deployed on conducting on-the-road driving tests at different driving test centres.
[Note: A Driving Examiner II is required to undergo driver training and refresher courses including specialised vehicle; and wear uniform.]
申請人必須:
(a) (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 持有:(i) 駕駛輕型貨車(代號2)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達六年;(ii) 駕駛電單車(代號3)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iii) 駕駛公共小巴(代號5)及中型貨車(代號18)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註(4)〉;以及
(d) 在過去兩年內並無《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訂明的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以及在過去五年內並無該條例第36、36A、37、39、39A、39B、39C、39J、39K、39L、39O(1) 和39S條訂明的各項危險駕駛罪行和酒後或藥後駕駛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
Candidates should -
(a) (i) have Level 2 or equivalent (Note (1)) or above in five subjects in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DSEE) (Note (2)), or equivalent; or (ii) have Level 2 (Note (3))/Grade E or above in five subjects in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Note (2)), or equivalent;
(b) me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Note (3)) or above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English Language in HKDSEE or HKCEE, or equivalent;
(c) have (i) a valid full HK driving licence for light goods vehicle (code 2) for 6 years; (ii) a valid full HK driving licence for motorcycle (code 3); (iii) a valid full HK driving licence for public light bus (code 5) and medium goods vehicle (code 18) (Note (4)); and
(d) have no conviction for careless driving under section 38 of the Road Traffic Ordinance (Cap.374) over the previous 2 years; for various dangerous driving offences and drink or drug driving related offences under sections 36, 36A, 37, 39, 39A, 39B, 39C, 39J, 39K, 39L, 39O(1), and 39S of the Road Traffic Ordinance (Cap. 374) over the previous 5 years.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 就入職條件(c)項而言,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A部專業資格部分)說明其持有的駕駛執照所示的所有車輛類別代號。
(5) 申請人在受聘前須接受駕駛技能評估,只有在駕駛技能評估及格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並獲考慮聘用。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遴選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參加基本法測試。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為期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e) 有關每月薪酬及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些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可獲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駕駛技能評估及/或遴選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駕駛技能評估。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以通用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申請表格填妥後,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連同其香港駕駛執照副本,送達運輸署的查詢地址。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即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或之前〉把有關的香港駕駛執照副本送達運輸署的查詢地址,並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除香港駕駛執照副本外,申請人現階段不須提交任何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申請人若以郵寄遞交申請及/或證明文件,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二級考牌主任職位」,並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以避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運輸署不會領取郵資不足的郵件及通知申請人,也不會代為繳付欠資及附加費。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獲視為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
由於運輸署或以電郵邀請申請人參加駕駛技能評估及/或遴選面試,申請人請在申請表格上提供正確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電郵及確保所提供的電郵地址能接收有關獲邀通知。
申請書如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逾期遞交、資料不全、以傳真或電郵遞交、並未妥為簽署或沒有夾附香港駕駛執照副本,概不受理。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駕駛技能評估,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10至12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只有在該駕駛技能評估及格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並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未接獲邀請,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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