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處長掌管公司註冊處,職責如下: <br> <br>
- (1)就公司註冊處的整體運作進行規劃和管理; <br>
- (2)就公司註冊處的運作、業務和未來發展制訂政策; <br>
- (3)就公司成立、文件登記和向公眾提供公司資料方面,提供具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服務; <br>
- (4)執行和實施放債人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包括實施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規定;以及 <br>
- (5)執行、實施和檢討《公司條例》以及其他在運作和執法角度屬公司註冊處政策範疇的現行及新增條例和規例。
Registrar of Companies (R of C)
公司註冊處處長掌管公司註冊處,職責如下: <br> <br>
The R of C is the head of the Companies Registry and is responsible for - <br> <br>
申請人於獲聘時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符合下列條件: <br> <br>
Candidates must b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KSAR at the time of appointment. They should have – <br> <br>
基本法知識評核 –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包括公司註冊處處長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