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執行下列有關「牌照與規管事宜」或「批地文件和服務契約監管事宜」之職責:
牌照與規管事宜
- (a)領導團隊處理(i)與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相關的發牌和監管事宜,或
- (ii)與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相關的事宜,包括巡察/突擊巡察有關處所,及發展電子牌照系統;
- (b)監督私營醫療機構或小型執業診所的質素、安全和標準,並就持牌處所的質素保證及改善提供意見;
- (c)調查私營醫療機構或小型執業診所的事故/懷疑違規和投訴個案,採取規管/執法行動,並監察其落實改進措施,協助傳達與私營醫療機構或小型執業診所事故相關的風險信息,以及向其他執法部門(例如香港警察)就涉嫌違法醫療執業行為的調查行動提供專業協助;
- (d)製作資料供醫生及診所營辦人了解診所牌照或豁免小型執業診所的申請準則和程序;
- (e)監督制訂、實施和檢討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牌照/豁免小型執業診所的申請、巡察、調查及執法的指引、實務守則和其他相關文件;以及
- (f)監督團隊處理查詢及投訴,及轄下的數據統計工作。
批地文件和服務契約監管事宜
- (a)領導團隊監管私營醫療機構有否遵行有關衞生及臨床服務、土地發展及把利潤/盈餘再投資的批地條件;
- (b)籌劃查核私營醫療機構有否遵行批地條件的巡察工作,監察對懷疑違反批地條件個案的巡查,並與相關機構跟進違規個案;
- (c)就制訂及檢討私家醫院的服務契約/補充契約提供專業意見;
- (d)制訂與新私家醫院簽訂的服務契約的監察及執法策略,並定期檢討其有效性;
- (e)監管新私家醫院有否遵從簽訂的服務契約內有關衞生及臨床服務的要求,按需要進行實地審核,並辨識及與相關機構跟進懷疑違反服務契約的情況;以及
- (f)就發展新私家醫院相關的新措施提供專業支援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