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註一]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二];或(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註一]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三];
(b) 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兩年工作經驗;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中取得第2級/E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三];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
[註: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26年4月24日),必須已符合上文(a)至(c)項所述的條件(如就學歷資格而言,即已獲頒授資格的院校正式頒授/頒發)。]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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