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署長為法律援助署的部門首長,就下列事宜向政務司司長負責:
- (a)依法監督法律援助計劃的管理,並確保提供優質、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服務;
- (b)協助進行法律援助政策的檢討,就政策轉變及法例修訂提出建議,以確保在審慎運用公共資源的同時,優化運作或服務以迎合不斷改變的需求;
- (c)監督法律援助署的運作;
- (d)就個別個案向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指引;
- (e)就共同關注的事宜與持份者、其他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保持密切聯繫;
- (f)在法律援助服務局出任法律援助署的代表,確保與法律援助服務局暢順合作及相互支持;
- (g)擔任法定代表律師並履行法定職責;以及
- (h)以職系首長身分管理和發展法律援助律師職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