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管理簡單或複雜程度較低的清盤/破產案,變現破產人或強制清盤公司的資產,把變現所得的收益分發給債權人,調查清盤公司/破產人事務,以及無力償債的原因及無力償債罪行;以及監察私營機構從業員在處理破產案及強制清盤案時所履行的法定職責和表現。
【註:如有需要,須執行戶外職務。】
An Insolvency Officer is mainly deployed on administering simple or less complex insolvency cases, realising the assets of bankrupts or companies in compulsory winding-up, distributing the proceeds to creditors, investigating the affairs and causes of insolvencies as well as insolvency offence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tory duties and performance of privat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in bankruptcy and compulsory winding-up cases.
(Note : Required to perform outdoor duties where necessary.)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所頒授的學士學位,主修會計或法律,或具同等學歷;或
(ii)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的註冊學生並已完成專業資格課程的基礎級別,或具同等學歷;或
(iii)在香港公司治理公會國際專業知識評審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或同等成績;
(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1)】;
(c)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至(3)】;以及能操流利廣東話和英語;以及
(d)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4)】。
Candidates should :-
(a)(i)have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a Hong Kong university with accountancy or law as a major subject, or equivalent; or
(ii)be a registered student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Qualification Programme (QP) and have completed the Associate Level of QP, or equivalent; or
(iii)have a pass in the International Qualifying Scheme of The Hong Kong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 or equivalent;
(b)have a pass result in the Aptitude Test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see Note (1)];
(c)have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and Use of English) in the CRE, or equivalent [see Note (1) to (3)]; and be fluent in Cantonese and spoken English; and
(d)have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BLNST) [see Note (4)].
(1) 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a)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b)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3)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擁有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仍然有效。
(4)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
https://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a) 申請表格(G.F. 340【7/2023修訂版】)可在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下載。
(b)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G.F. 340【7/2023修訂版】),須連同申請人的詳盡履歷表、公開考試成績單、大學成績單、有關專業資格證書及考試成績報告副本、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如有)成績通知書副本,於香港時間2024年6月28日下午6時或之前以郵寄方式或親身送達聯絡地址,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二級破產管理主任」。履歷表應包括下列資料:(i)申請人的教育背景;(ii)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日期);及(iii)現職及過往工作的職責說明。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c)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以付足郵費的郵遞方式把申請人的履歷表及上文(b)所列文件副本寄交聯絡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d) 截止日期適用於所有遞交申請的途徑。申請如逾期遞交、資料不全、並非使用指定申請表格、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沒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
(e) 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為避免郵件未能成功派遞,申請人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支付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署,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f) 如在截止申請日期的十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簡覆/認收電郵,請致電2867 2444與破產管理署聯絡。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十至十二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十樓破產管理署人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