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六年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招聘將開放予持有相關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人士及現正修讀相關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將在二零二六至二七年或二零二七至二八學年畢業的學生申請。
申請人必須-
(a)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下註];以及
(b)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取得及格成績;
以及
就科目(A)而言,申請人亦必須-
(c)(i)A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c)(ii)A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a) 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b) 持有由前教育學院或前香港教育學院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小學教師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
上述入職條件適用於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其後聘用的中國語文科教師。如申請人是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已在本地公營學校及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小學任教的現職中文科常額教師,則只須持有香港頒授的小學教育學士 (或同等學歷[附註(3)]),以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所需成績。
就科目(B)而言,申請人亦必須-
(c)(i)B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c)(ii)B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a) 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b) 持有由前教育學院或前香港教育學院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小學教師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
以及
(d)(i)B 在語文能力評核[附註(4)]的英國語文科評核中成績達到「三級」或以上,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或
(d)(ii)B 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學術領域)[附註(5)]中整體評級達到7.5級或以上,並在同一張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0級,以及在「課堂語言運用」評核中取得「達標」成績[附註(6)],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
上述入職條件適用於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其後聘用的英國語文科教師。如申請人是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已在本地公營學校及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小學任教的現職英文科常額教師,則只須持有香港頒授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同等學歷[附註(3)]),以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所需成績。此外,未能憑學歷獲豁免上述(d)(i)B或(d)(ii)B項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如在課堂語言運用以外的各項核心語文技巧(即閱讀、寫作、聆聽和口語)已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或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學術領域)取得所需的成績,亦可申請該職位。不過,他們須在受聘後一年內,在課堂語言運用方面達到有關的要求。
就科目(C)及(D)而言,申請人亦必須-
(c)(i)C 持有香港頒授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c)(ii)C 持有香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a) 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b) 持有由前教育學院或前香港教育學院頒授的小學教師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
受聘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279章)有關教師註冊的現行要求,以及教育局局長/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關於官立學校的其他指示。
尚未符合上文(a)項語文能力要求,而預計可於二零二七年一月底或之前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亦可遞交申請。
尚未符合上文(c)或(d)項的相關入職條件,而預計可於二零二七年夏季或之前,或二零二八年夏季或之前(適用於二零二七至二八學年畢業的申請人)取得下列學歷或達到下列語文能力要求以符合有關入職條件者亦可遞交申請-
就科目(A)而言-
(i) 由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ii)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中國語文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
就科目(B)而言-
(i) 由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ii) 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iii) 上述(d)(i)B或(d)(ii)B項的語文能力要求。
就科目(C)及(D)而言-
(i) 由香港頒授的小學教育學士,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或
(ii) 持有香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及
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小學教育)/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3)]。
上述申請人必須在二零二六至二七或二零二七至二八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或達到所需要求,才會獲聘任。
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清楚註明將會獲取的相關學歷或資格和預計獲取日期,並須在本局訂定的限期前提交相關文件,例如證明信函、證書及成績單等,以證明其在上述期間取得所需學歷或資格以及符合入職條件,否則本局將不再處理其申請。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 最近一次助理小學學位教師
可供申請任教的科目:
(A) 中國語文
(B) 英國語文
(C) 音樂
(D) 體育招聘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