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督察的主要職責是–
(a) 執法 (處理有關污染的投訴及執行環保法例的職務):
(i) 就有關污染的投訴進行調查及採取跟進行動,例如向污染者發出警告及回覆投訴人;
(ii) 收集證據及實地就技術性取樣作出決定;以及可能就各項檢控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iii) 根據各項法例規定,進行有關巡查;以及
(iv) 處理環境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及特別就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進行技術評估。
(b)提供技術支援及管理設施 /合約 (就策劃、推行和檢討各項環境管理計劃和改善工程項目以及環境設施的管理,提供實地監測及以辦公室和化驗所為基礎的技術支援):
(i) 協助專業人員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就各項指定項目進行篩選及劃定評估範圍;
(ii) 就污染情況作測量及調查/巡查,並為專業人員分析和闡述所得的結果;
(iii) 抽取及分析環境樣本;
(iv) 採購、安裝、校準、保養及操作科學/ 技術/ 環境監測設備;
(v) 處理/ 編輯資料、編寫電腦程式及提供資訊科技服務;
(vi) 為專業人員製備演示資料和報告;
(vii) 回覆公眾有關技術問題的查詢;
(viii) 執行環境教育活動的工作;
(ix) 就技術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與承辦商/政府部門聯絡;以及
(x) 監察承辦商在履行合約和環保規定方面的表現。
(c)員工管理:
(i) 監督初級員工的日常工作。
其他相關的工作要求:獲聘人員可能要–
(a)不定時工作,包括晚上及周末和周日;
(b)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
(c)在海上工作;以及
(d)駕駛汽車及汽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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