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社區建立並維持有效的聯絡網絡,以傳播資料和監察社區對政府政策和計劃的反應,並進行相關的公眾諮詢工作;(2)籌辦政府推行的運動及社區活動;(3)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為這些法團提供支援;向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見,藉以推廣良好的大廈管理措施;
- (4)籌辦青年活動,讓青年人發揮潛能,並加強他們對社區的歸屬感和責任感;(5)在發生緊急事故時,以及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擔任聯絡職務;(6)辦理宣誓和聲明;(7)協助公共選舉(包括立法會和區議會)的選舉工作;
- (8)處理新界的鄉郊事務,包括祖堂事務、繼承及信託事宜,以及鄉郊代表選舉; (9)監督文書人員、社區幹事及臨時職員的工作;及(10)處理公眾提出的查詢/要求/投訴。
註:
聯絡主任須擔任緊急聯絡職務及於戶外工作,並或須於一般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以及隨時候召當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