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 或以上成績 ,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 /E級或以上成績 ,或具同等學歷;
(b) 於以下其中一個或多個範疇中,具有五年的工作經驗-
(i) 法律;
(ii) 司法;
(iii) 盤存;及
(iv) 財物估價;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 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學歷要求定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或以上但低於學位/專業程度職系)取得及格成績 。
[備註 (1):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備註 (2):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必須出示所有學歷和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之正本,以證明其已符合上述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如未能提交所須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備註 (3):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至十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由於邀請將會以電郵方式送出,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其電郵以確保邀請妥為收悉。
備註 (4):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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