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錄者須負責:
- (a)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所載與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有關的罪行的檢控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包括出席法庭聆訊;
- (b)就向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採取紀律處分及發出警告的事宜,以及出席審裁處的聆訊,提供法律意見;
- (c)就以下申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信託或公司服務牌照的發牌及續牌申請; 以及批准成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及最終擁有人的申請;
- (d)就《打擊洗錢條例》的一般事宜,提供意見; 以及
- (e)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等國際組織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行業的要求,以及由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國內地機關進行風險評估的事宜,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