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工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a) 公眾潔淨職務,例如清掃街道、在公眾地方收集垃圾 / 廢物、清洗街道、清理集水溝、清糞服務、潔淨公眾廢屑箱;
(b) 移走 / 處置屍體;
(c) 墳場 / 火葬場相關職務,例如運送棺木、處理經火化的人類遺骸、在墳場協助撿拾骨殖或相關工作;以及
(d) 防治蟲鼠職務。
註:
(一) 二級工人每星期工作45小時 (一般為六天,不包括午膳時間),須穿着制服,主要擔任戶外工作,並須執行厭惡性職務或在惡劣環境下執勤,例如收集垃圾和移走屍體、在緊急事故發生 / 颱風吹襲 / 其他天災發生時執行職務。二級工人或須輪班、不定時、通宵、在惡劣天氣下和在偏遠地區工作,例如離島、邊境、機場等。
(二) 二級工人須接受部門的職位調派。有需要時,二級工人也會被調派往其他決策局 / 部門在同職系執行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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