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執行下列綱領範圍的臨牀及非臨牀職責:
(a) 法定職責;
(b) 預防疾病;
(c) 促進健康;
(d) 醫療護理;及
(e) 康復服務。
(備註: 獲取錄的申請人須於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輪班工作/隨時候召工作。他們或須在偏遠地點(例如:離島)工作,及居住在為職位需要而設的宿舍。)
Mainly deployed on clinical and non-clinical duties in the following programme areas:
(a) statutory functions;
(b) disease prevention;
(c) health promotion;
(d) curative care; and
(e) rehabilitation.
(Remarks: Selected candidates are required to perform on-call/ shift duties outside normal working hours. They may be required to work at remote locations, such as outlying islands, and to reside in post-tied quarters.)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可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格;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參閱註3及4〕;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Candidates should have
(a) a medical qualification registrable in Hong Kong under the Medical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61; and
(b)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1" or above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and Use of English)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or equivalent (See Notes 3&4); and be able to speak fluent Cantonese and English.
(1) 視乎當時的情況,本署或會考慮按申請人的工作經驗給予增薪點。
(2) 現時任職醫生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3)(a)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c)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d)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醫生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2月27日)仍然有效。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3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政府職位申請書 [G.F.340 (3/2013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
醫生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19日。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詳述相關工作經驗、學歷及註明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1章)的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編號。並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把已填妥的政府職位申請書連同個人履歷及相關專業證書副本,送交所列查詢地址,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申請醫生職位[懲教醫療服務]」。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將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所列查詢地址。請於信封上及每一頁有關的文件上清楚寫上其網上申請編號。請勿提交修業成績或證書的正本。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及╱或筆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及╱或筆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該項職位所列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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