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錄者須負責:
- (a)就政府辦公地方及其他物業的購置、租售和物業管理等土地相關事宜,向政府產業署提供法律意見並進行相關法律研究;
- (b)審批合約、轉讓契約以及與物業購置有關的購買、完成交易及交付佔用權的其他文件;審核租售政府物業及政府辦公地方的土地文件(包括招標文件、牌照及租約、其他增補或附屬文件);監督業權契約和文件及時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c)查閱及核實業權契約、土地查冊及公司文件,確認交易方已妥善簽署土地文件,並處理物業管理問題;
- (d)審核政府辦公地方的發展項目的大廈公契(包括將使用部門的技術要求轉化成法律語言);與地政總署聯絡以促進申請審批;
- (e)協助提供以上工作的服務;以及
- (f)履行其他獲指派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