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舞台及文娛表演場地之綵排及演出時協助裝台、拆卸、搬移各種傢具、舞台設備及佈景;
(2) 操作各種電腦及舞台裝置系統;
(3) 設計及維修木製用品和器具;及
(4) 執行其他獲指派的工作。
(1) Assisting in setting up, dismantling and moving of furniture, stage equipment and scenery for rehearsals and performances in performing venues and civic centres;
(2) Operating stage electric systems such as computerizing flying system and revolving stage;
(3) Designing and maintaining wooden wares and utensils; and
(4) Performing other duties assigned by senior officers.
受聘人如能圓滿地完成整個合約,並在合約期內維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及行爲,會在合約圓滿結束後獲得一筆約滿酬金。該筆酬金,加上部門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爲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受聘人在合約期內所支取的基本薪金的10%。受聘人並可享有【僱傭條例】規定給予而有適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産假和疾病津貼。
申請人必需
(1) 修畢中三或具同等學歷;
(2) 具一般電腦常識;及
(3) 通過技能測驗。
Candidates should
(1) have completed Form 3, or equivalent;
(2) have general computer knowledge; and
(3) pass a trade test.
(1) 曾修讀有關舞台工作訓練的課程或具有關舞台技術工作經驗者或可獲優先考慮。
(2) 受聘人須穿著制服,不定時及輪班工作,並於星期六、日及公衆假期當值。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合約期爲一年。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 (6/2012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查詢地址〈如郵寄表格,遞交日期以郵戳為準〉。請於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舞台技術員」。本署有權不受理資料不全的申請。申請人如獲甄選參加面試,通常會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星期內接獲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論。
香港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香港大會堂低座地下,香港大會堂總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