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包括:
- (a)在宴會及日常餐飲服務中負責上菜及侍酒;
- (b)按不同場合及活動配置室內陳設及餐桌布置;
- (c)提供私人起居服務,包括處理家務及房務工作;負責清潔、點算、修補及更換家居陳設及用品(包括盛器和餐具);以及
- (d)接待賓客和接聽電話。
(註一:四級家務員須(a)超時及不定時工作,包括在晚間、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工作;(b)在宿舍住宿;(c)穿著制服;以及(d)奉派香港禮賓府、粉嶺別墅和其他地方工作。
註二: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