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結構工程師的主要職責為協助執行《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所引致與結構工程和其他樓宇管制有關的工作,包括: <br>
- (a)處理結構圖則、施工同意書、完工證明書,以及牌照/註冊的申請;實地審查施工中的建築工程,以及小型工程; <br>
- (b)處理僭建物、失修和危險的建築物、欠妥排水渠、危險斜坡及擋土構築物;並採取所需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法定命令/通知並進行緊急工程; <br>
- (c)執行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 <br>
- (d)指明現有建築物在改善消防安全方面所須進行的結構工程;以及 <br>
- (e)提出檢控和採取紀律行動;統籌有關上訴的回應;並進行法例檢討及研究工作。 <br> <br>
註:獲取錄的申請人須於戶外工作,或須輪班當值及執行不定時職務,並可能被調往其他政府部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