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管理督察主要職責為:
- (a)實施、執行及確保遵行《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貓狗條例》(第167章)、《動物羈留所條例》(第168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等,包括採取執法行動及處理檢控個案;
- (b)舉辦研討會,推廣盡責寵物主人的信息;以及督導承辦商就公布有關動物商業活動的法例規定及促進動物福利而進行的宣傳活動;
- (c)執行動物管理中心的日常運作職務;
- (d)協助處理市民及其他部門發出的正式投訴和信件;
- (e)根據政府規例協助進行適當的購置工作和記錄開支、收集和整理統計數字;
- (f)巡查農場並抽取樣本以作測試;以及宣傳相關訊息的工作;及
- (g)執行上司指派的其他職務。
須於公眾假期上班及輪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