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律師主要負責知識產權法律的相關工作,包括制定政策及法例,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的註册,進行準司法審裁聆訊和作出書面裁決,向政府部門及決策局提供民事法律諮詢服務及協助落實各項措施令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A Senior Solicitor is mainly deploye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work including policy formulation and law-making,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patents and designs, exercising quasi-judicial functions and handing down written decisions, providing civil legal advisory services to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bureaux, and ass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various initiatives to develop Hong Kong into a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ing centre.
獲聘者如能圓滿地完成合約,並在合約期內一直維持令人滿意的工作表現及操守,將可於合約期屆滿時獲發約滿酬金。獲聘者如獲發約滿酬金,其金額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獲聘者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獲聘者在合約期內所支底薪總額的15%。有薪年假為12天。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條文的規定,受聘人在適當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休息日、法定假日及侍產╱產假。
申請人必須:
(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七年專業經驗;或
(i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八年專業經驗﹔以及
(b) 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以及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註1)。
Candidates should -
(a)(i) be solicitor with at least seven 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ince admission in Hong Kong or a recognis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Cap. 87); or
(ii) be barrister with at least eight 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ince attaining the right to full practice in Hong Kong or a recognis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Cap. 87); and
(b) have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result in the Use of English (UE) paper and ‘Level 1’ result in the Use of Chinese (UC) paper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or equivalent (Note 1).
(1)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的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即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有效。
特別備註:
(a) 申請人須具備良好理解、分析、研究和撰寫技巧,並能夠清楚解釋複雜的問題及議題。
(b) 申請人如在知識產權法方面素有知識和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一年。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地址。
(h)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a)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 340(Rev.3/2013)],並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於2021年10月29日香港時間下午六時正或之前以郵寄或親身遞交方式送達至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5樓知識產權署行政組。申請人請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履歷最少應包括下列証明文件─
(i) 自中學以來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
(ii) 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和其他相關學歷最後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i) 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iv)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以及
(v) 一份文件闡述申請人所具備適合受聘於這職位的各項優點。
(b) 申請表格[G.F. 340(Rev.3/201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c)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以付足郵費的郵遞方式把履歷寄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5樓知識產權署行政組。
請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申請人應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的職位。請註明「申請高級律師職位」。如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前提供所需的証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d) 如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五個工作天內仍未收到簡覆/確認收到申請的電郵,請即致電2961 6887與行政組聯絡。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8至12個星期內接獲邀請。申請人如沒有接獲邀請,可視其申請為落選。有關邀請將以郵寄或電郵方式送出。申請人必須提供正確的通訊地址和電郵地址及確保電郵帳戶能正常接收郵件。
(e) 申請表如有資料不齊全、不清楚或沒有夾附上述所需證明文件的副本,將不獲受理。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5樓知識產權署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