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獲錄用,將派往發展局工務科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協助以下工作(註3)-
- (a)推行政府歷史建築的活化項目,包括擬備邀請提交建議書及招標文件、申請改變土地用途、評審接獲的建議書/標書、就項目的推行與獲選營辦機構及政府部門聯繫、緊密監察活化項目工程的進展、以及協助擬備租約/規格說明等;
- (b)推行新的文物保育措施,包括新基本工程項目的文物影響評估、私人擁有的獲評級歷史建築的維修資助計劃、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以及私人擁有的獲評級歷史建築的保育項目等;
- (c)就各局/部門與文物保育有關的文件提供意見、協助處理傳媒及公眾查詢、以及舉辦公眾參與活動;
- (d)監督和管理公共工程項目的文物保育事宜的發展,並透過定期巡查,監察歷史建築的狀況;
- (e)就各項歷史建築保育活化方法的技術可行性進行研究;以及
- (f)按需要執行其他獲委派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