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專責教育主任(言語治療)主要負責:
為有言語障礙的學生提供專業評估及治療;並在一級專責教育主任的督導下確定該等兒童的教育需要,以及向學生的家長、教師和學校提供諮詢服務及釐定跟進支援計劃。
A Specialist (Education Services) II (Speech Therapy) is mainly deployed on –
Providing professional assessment and remedial treatment to students with speech and language impairment; identifying educational need, providing consultation and prescribing follow-up support programmes to parents, teachers and school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Specialist (Education Services) I.
申請人須–
(a) 持有本港頒授的言語及聽覺科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c) 在取得上述學位資格後,具備不少於四年有關工作經驗 [附註(1)];
(d) 操流利粵語及英語;以及
(e) 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註(2)至(4)]。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a Hong Kong bachelor's degree in Speech and Hearing Sciences, or equivalent;
(b) a certificate in education from a Hong Kong tertiar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equivalent;
(c) four years' relevant post-degree experience [Note (1)];
(d) able to speak fluent Cantonese and English; and
(e)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2'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UC) and Use of English (UE)]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or equivalent [Notes (2) to (4)].
(1)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位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2)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4)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二級專責教育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4月19日)仍然有效。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然而,該測試的成績並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用的主要因素。
新聘為二級專責教育主任(言語治療)的人員會按試用條款受聘,為期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有關人員或會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獲取錄者亦將根據聘用條款享有各項附帶福利。[參閱附註(d)至(f)]
(a)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所述的職位。
(d)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教育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教育局會嚴格遵照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使用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並會按要求立即提供有關政策的副本。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有意申請者必須在2014年5月5日或以前透過下列其中一個方式遞交申請表格[G.F.340 (3/2013修訂版)]:
(i) 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或
(ii)郵寄或親身遞交到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6樓1636室教育局聘用及人事組。請於信封面註明「申請二級專責教育主任(言語治療)職位」(如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信封上郵戳所示的日期不可在2014年5月5日之後)
申請表格[G.F.340 (3/2013修訂版)]可於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下載(http://www.csb.gov.hk),或可向香港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申請人須於申請表內註明申請職位的名稱,即是:「二級專責教育主任(言語治療)」。
申請人如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請隨申請表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授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如在取得上述學歷前已獲取其他學歷,也應盡可能提供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方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亦須附上載有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證明文件副本。請勿附上任何文憑/證書的正本。
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2014年5月12日或以前把其文憑/證書、成績單等證明文件的副本,以郵遞方式送達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6樓1636室教育局聘用及人事組。信封面及證明文件副本上須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若申請書並非以指定的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填寫,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或逾期提交,概不受理。
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2014年6月底前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落選。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6樓1636室教育局聘用及人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