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包括:(a)為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標書編制及合約採購事宜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b)為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環境影響評估及可持續發展評估等事宜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c)就推行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事宜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包括處理新工程項目的合約及協調事宜;(d)監察推行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進度及協助落實工程,並就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援,包括審核前期工程及施工前期工程的設計、規劃及規管文件;
- (e)協助就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事宜與設施使用者、承建商、政府部門及持份者進行溝通、聯絡及諮詢;
- (f)監察廢物及堆填區修復後相關設施的承建商在環保方面的表現,並與獨立顧問、獨立環境顧問、環境小組等進行磋商;及(g)執行主管指派的其他相關工作。獲取錄者或會被派駐廢物設施或建築地盤,擔任環境保護署的駐工地代表。 <br> <br>(註:工作時間及地點須視乎部門的運作需要而定。獲取錄者或需 (a)不定時及超時工作,包括晚上及周末和周日;以及
- (b)偶爾在戶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