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中英文互譯服務;
(2) 審核中文及英文文件;
(3) 草擬中文及英文文件;以及
(4) 執行被指派的其他相關職務。
(1) To translate from English to Chinese and vice versa;
(2) To vet Chinese and English documents;
(3) To draft Chinese and English documents; and
(4) To perform any other related duties as assigned.
申請人必須-
(1)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主修翻譯或語文學科更佳),或具同等學歷;
(2)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試卷及英文運用試卷分別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見註1至2);
(3) 具備至少7年翻譯工作經驗(見註3);以及
(4) 熟悉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
The candidate should have-
(1)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a university in Hong Kong, preferably in Translation or Language discipline, or equivalent;
(2) attained Level 2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and Use of English)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or equivalent (see Notes 1 and 2);
(3) a minimum of 7 years’ work experience in translation (see Note 3); and
(4) sound knowledge of word processing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註1: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註2:就聘任而言,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此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註3:具備政府機構或公帑資助機構工作經驗者佔優。
註4:入選的申請人將獲邀參加筆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合約期由聘用日起計12個月,續約與否視乎屆時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獲取錄的申請人每星期工作最多17.5小時,每月須工作最少60小時,以主管安排為準。
(a)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申請人並非公務員,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b)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d) 政府是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入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申請職位的殘疾人士如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可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表副本和證書副本到上述地址。
(h)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完成網上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內詳列有關的學歷及工作經驗,並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學歷證明(如修業成績表副本、證書副本)和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以下地址。請在信封上註明申請職位。申請日期以信封上郵戳所示日期為準。請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並已貼上足夠郵資,以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申請人亦可在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提交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提交申請,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一星期內,把修業成績表、證書和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另行送交以下地址。申請人如沒有按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申請將不獲受理。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如非以指定方式提出申請,又或申請表格資料不齊全或過期遞交,均不會受理。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筆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4至6星期內接獲通知。通知書將會以電郵發出,請確保已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可視作落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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