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直接向環境及生態局常任秘書長(食物)(註一) 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 (a)指導和監督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運作,以提供優質服務,滿足社會不斷變化的需求和期望;
- (b)行使《公共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私人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及相關附屬法例或規例賦予的權力,並監督有關的執法職務;
- (c)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授權,負責監督食環署就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執行的發牌職能及職務;
- (d)就食環署在食物安全、清潔、蟲鼠防治、公共衞生、食物業處所的發牌及規管、公眾街市管理、小販管理以及火葬場、墳場及骨灰安置所的運作等方面的服務和執法工作,向環境及生態局提供意見,以制訂政策和策略;
- (e)管理和調配食環署的財政和人力資源,以提供各項服務和履行執法職務;
- (f)督導及監察員工管理及發展,培養及維持良好的員工關係及員工紀律;以及
- (g)擔任食物環境衞生諮詢委員會當然委員及私人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主席。
(註一: 第(c)項為例外,在有關項下的職責,食環署署長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