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
(a)(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I)(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並具備三年翻譯及傳譯或經常講寫英語的工作經驗;或
(a)(II) 持有香港其中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頒發的翻譯/傳譯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在其註冊日期後頒發的中國語文/英國語文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I) 持有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翻譯/傳譯或中國語文/英國語文副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 英文打字速度每分鐘達30字;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能操流利普通話(能通過部門主持的普通話考試);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註:
(1) 上述(a)(I)項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2) 申請人或會獲邀參加暫定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在香港舉行的翻譯筆試。通過翻譯筆試的申請人將獲挑選進行傳譯考試及面試。由於審核所有申請需時,申請人即使獲邀參加翻譯筆試,也不表示已符合入職條件。
(3)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4) 申請人須通過《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及翻譯筆試方會獲邀進行遴選面試。面試內容將包括英文打字速度測驗、普通話及傳譯考試。]
📄 最近一次警察二級翻譯主任招聘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