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a)職責:
(1)在民政事務總署設置於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的臨時庇護中心/臨時避寒中心/夜間臨時避暑中心開放時,協助中心運作,包括登記使用者資料,派發食物,處理查詢及投訴,巡察中心,以及監督合約員工(如保安員及清潔人員)的工作;以及
(2)執行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職位(b)職責:
(1)執行看守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職務,監察禮堂及會議室的使用情況,並在需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2)為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內舉行的會議及活動預備,包括搬動傢俬、器材及其他所需物資;
(3)保持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傢俬及器材整潔;
(4)登記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預約申請;
(5)負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大門及其他門戶的開鎖、上鎖工作;
(6)解答巿民的查詢;
(7)向負責部門申報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內需要保養的各項器材/裝置;以及
(8)在有需要時執行其他職務。
Post Title (a):
(1)To assist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Home Affairs Department’s temporary shelters/ temporary cold shelters/ temporary night heat shelters in Community Halls and Community Centres when activated, including registration of shelter users, distributing meals, handling enquiries and complaints, patrolling the shelter and overseeing the work of contractual staff (such as security guards and cleansing staff); and
(2)To handle any other appropriate duties assigned.
Post Title (b):
(1)To perform guarding duties at community halls / community centres, to monitor the use of halls and meeting rooms and provide necessary assistance as required;
(2)To prepare for the meetings and activities to be held at the community halls / community centres, including removal of furniture, equipment and other material items;
(3)To maintain the order and cleanliness of the community halls / centres and the furniture and equipment;
(4)To register the booking of community halls / centres;
(5)To be responsible for locking and unlocking the doors of main entrances and other doors of the community halls / centres;
(6)To answer public enquiries;
(7)To report to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regarding the equipment / devices of the community halls / centres that need maintenance; and
(8)To perform other duties as required.
職位(a):
日更(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小時59元
夜更(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每小時75元
職位(b):
每小時46.5元
小六程度或以上,操流利粵語,能書寫一般中、英文
Obtained education level at Primary 6 or above, capable of speaking fluent Cantonese and writing general Chinese and English messages.
(1)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3)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5)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6)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7)政府職位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招聘工作以及其他與僱用有關的事宜上。如有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送交獲授權處理有關資料的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或機構,用以進行與政府招聘工作及僱用有關的事宜,例如學歷評審、體格檢查、僱主推薦及操守審查等。在一般情況下,未獲取錄申請人的資料將於招聘程序完成後24個月全部銷毀。
(1)應徵者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聘用期為十二個月。
(2)屬兼職性質。工作時間不固定,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視乎工作性質,或需在晚間,通宵及戶外工作。
(1)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3)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5)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6)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7)政府職位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招聘工作以及其他與僱用有關的事宜上。如有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送交獲授權處理有關資料的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或機構,用以進行與政府招聘工作及僱用有關的事宜,例如學歷評審、體格檢查、僱主推薦及操守審查等。在一般情況下,未獲取錄申請人的資料將於招聘程序完成後24個月全部銷毀。
(1)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2)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學歷證明副本,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郵寄或親身送至下述地址。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作申請日期。請貼上足額郵票,以確保郵遞無誤。如親身遞交,請於截止申請日當天下午六時前送達下述地址。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非公務員合約職位(a)臨時庇護中心/臨時避寒中心/夜間臨時避暑中心助理(兼職) 及 / 或職位(b) 助理社區幹事(兼職) 」。不論申請其中一個或同時申請兩個職位,申請人只須遞交一份申請表格,並在表格「申請職位名稱」一欄清楚列明申請的職位。
(3)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或沒有夾附相關學歷證明文件副本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4)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六個星期內未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
新界將軍澳坑口培成路38號西貢將軍澳政府綜合大樓高座六樓西貢民政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