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派往律政司憲制及政策事務科,或在本司其他辦公室從事其他法律工作。視乎律政司工作需要,工作範圍預期包括:
- (a)就下列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及支援:
- (i)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轉介有關免遣返聲請事宜的法律程序(或潛在涉及的法律程序)﹔
- (ii)在囚人士為尋求減刑或將其案件轉交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審理而提出的呈請﹔
- (iii)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及(十三)項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呈請﹔
- (iv)公眾人士向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的法定上訴﹔
- (v)公務員提出的法定上訴或申述﹔
- (vi)行政長官因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要求決定應否下令移交逃犯﹔
- (vii)就因司法不公而作出的法定或特惠補償申索﹔以及
- (b)執行不時被指派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