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派往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負責 (i)籌備/講授以刑事法律、常規和程序為題的課堂;(ii)籌備/舉辦模擬法庭實習訓練;(iii)為見習人員設計習作和評估測試,並定期講學授課(如複修課程),以加強其工作技巧;(iv)在見習人員接受培訓、進行法院實習,以及培訓過後實際履行職務期間,給予指導和意見;(v)在有需要時講學授課;(vi)協助處理有關提供法律指引和訟辯的工作;(vii)執行其他不時獲指派的工作,或在本司其他辦公室從事其他法律工作。
Successful candidates will be deployed to the Prosecutions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i) to plan/ deliver lectures on topics of criminal law, practice and procedure; (ii) to plan/conduct mock-court exercises; (iii)to design assignments and assessments for trainees and deliver regular lectures (e.g. refresher course) to strengthen their skills on the work; (iv)to provide guidance and advices to trainees during their training, court attachment, as well as actual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after the training period;(vii)any other duties as may be assigned from time to time, or in other offices of the Department to undertake any other legal work.
(a) 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受聘人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及 (b) 包括每年14日有薪年假、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以及產假/侍產假(視乎何者適用而定)。
(i)申請人應具良好的策略思維、判斷力,以及管理、溝通和人際技巧;以及 (ii)申請人須具卓越的中英會話和書寫溝通能力。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為期約12個月。合約屆滿後,續聘與否,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就業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與否、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非公務員職位並非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申請人並非公務員,不會享有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d)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e)當有大量申請人符合訂明的入職條件,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合資格申請人,作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甄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符合入職條件的殘疾申請人,無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殘疾情況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部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欄目下參閱該資料冊。(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入職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單及證書的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 340 (7/2023修訂版)]。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的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下載。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已於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及推出。申請人如投考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申請人須在2023年8月31日或之前,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送抵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座12樓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行政組(查詢電話:3902 8056)。為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列印或寫上正確地址並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司,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座12樓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行政組